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483號
CTDV,109,司促,8483,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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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8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國華 
債 務 人 豐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永慶 
人          
債 務 人 陳念慈 

債 務 人 陳宏儀 

債 務 人 范為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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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