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8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霆企業有限公司、陳永慶、陳念慈、陳宏
儀、范為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帳務明細表。
二、請確認請求之利息利率有無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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