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483號
CTDV,109,司促,8483,2020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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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8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霆企業有限公司陳永慶陳念慈、陳宏
儀、范為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帳務明細表。
二、請確認請求之利息利率有無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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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