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薛聖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翊良、趙阮美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附卡部分之債權是否為連帶給付?
二、承一,如是,請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是否為:㈠債務人趙翊
良應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陸佰
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三九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趙翊良、趙
阮美惠應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點三三九計算之利息。
三、承一,如否,請分別敘明正、附卡分別請求之金額及債務人
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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