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452號
CTDV,109,司促,8452,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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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5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江天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零捌佰捌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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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