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瑞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轉呆前一年所有信用卡帳單明細。
二、請求自民國96年9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債權讓與證
明書所載,債權金額70,203元包括截至民國100年3月15日止
,已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惟仍未獲清償之利息與違
約金在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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