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442號
CTDV,109,司促,8442,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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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瑞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轉呆前一年所有信用卡帳單明細。
二、請求自民國96年9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債權讓與證
  明書所載,債權金額70,203元包括截至民國100年3月15日止
  ,已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惟仍未獲清償之利息與違
  約金在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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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