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26號債 權 人 蘇麗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茂工程有限公司、葉時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等連帶清償。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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