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馬秀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零肆佰柒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馬秀麗於民國93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05月
17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08日止累計242,642 元正未給
付,其中70,471元為本金;172,171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