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永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捌仟零肆拾壹元
,及其中㈠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柒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㈡本金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整,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永昌於民國94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4年03月29
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3.88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08日止累計147,142 元正未給
付,其中49,007元為本金;97,063元為利息;1,072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潘永昌於民國94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
,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99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08
日止累計1,120,899 元正未給付,其中433,196 元為本金;
606,829 元為利息;80,8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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