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182號
CTDV,109,司促,8182,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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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蘇春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蘇春發於民國93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8月31日
  起至民國95年08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
  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8日止累計143,612元正未給付,其
  中41,211元為本金;102,31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1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春發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1211 │     │5月0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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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