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謙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叁萬玖仟玖佰捌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謙誠於民國92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25
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8日止累計436,459元正未給
付,其中142,107元為本金;293,768元為利息;58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郭謙誠於民國93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
,約定分0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8日止累計2,475,629元正未給付
,(其中627,983元為本金,1,847,64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郭謙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8日止累計927,900元正未給付
,其中249,211元為消費款;675,088元為循環利息;3,60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1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謙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42107│ │5月0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郭謙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49211│ │5月0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郭謙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27983│ │5月09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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