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110號
CTDV,109,司促,8110,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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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潘明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叁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6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使用至2018年07月18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
  新臺幣1055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
  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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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