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093號
CTDV,109,司促,8093,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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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9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朱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
  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
  先敘明。
 ㈡債務人朱偉民分別於93年2月及94年7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
  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
  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
  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
  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95年2月底積欠聲請人64,061元、迄95年5月底積欠
  案外人407,406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
  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
  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民國95年4月 │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百分之19.7 1  │
│  │59310 │14日    │        │          │
│  │元  │──────├────────┼──────────┤
│  │   │民國104年9月│清償日     │按年息百分之14 .99 │
│  │   │1日     │        │          │
├──┼───┼──────┼────────┼──────────┤
│ 002│新臺幣│民國95年7月 │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百分之15    │
│  │361607│14日    │        │          │
│  │元  │──────├────────┼──────────┤
│  │   │自民國104年9│清償日     │按年息百分之14 .99 │
│  │   │月1日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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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