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88號
債 權 人 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雁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定期催告履行而未履行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
及回執正、反面影本。(蓋依聲請狀附之契約書條款第三條
約定,須經定期催告履行,始能請求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雁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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