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087號
CTDV,109,司促,8087,2020060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 
債 務 人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文津 
人         

債 務 人 蔡最  

債 務 人 林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伍拾柒萬陸
  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