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
債 務 人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文津
人
債 務 人 蔡最
債 務 人 林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伍拾柒萬陸
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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