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827號
CTDV,109,司促,7827,2020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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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827號
債 權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 陳清廉之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 提出完整借據暨約定書內容,且該借據暨約定書未有利息利 率及違約金之約定,亦未提出帳務明細表,難認債權人利息 起算日為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 年5 月26日送達債權人 ,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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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