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572號
CTDV,109,司促,6572,202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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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572號
 
債 權 人 譚裕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LAYUGAN REA DACANAY(芮)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 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 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亦有明文。次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敘明利息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且聲請狀未有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 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 民國109年5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 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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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