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69號
CTDV,109,司促,6169,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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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莊榮松 
代 理 人 董凱勝 
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高慶偉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玖仟玖佰參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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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