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831號
CTDV,109,司促,5831,2020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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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3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吳琇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由債務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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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