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渙寬
聲請人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惟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
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前項聲請書狀,應記載本法
第18條第3項所定事項,並宜記載同條第4項所定事項;關於本法
第18條第3項第4款所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
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
情形,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
狀內容,並未載明請求金額之具體原因事實及請求之法律關係,
另聲請人請求調解相對人究竟為何人,相對人與聲請人所主張法
律關係有何關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敘明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