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款項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5,3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
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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