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79號
CTDV,108,訴,779,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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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   告 吳劉錦治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吳陳德妹
訴訟代理人 吳永祿 
被   告 吳坤良 
      吳志堅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智壽 

被   告 吳秀沛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分割成果圖之面積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109年7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 辯論期日。
二、原告於接獲本院囑託地政機關之更正函後,請洽地政機關詢 問是否須補繳費用之事宜(一般面積錯誤之更正不須補繳費 用,但本件是否須補繳,請原告向地政機關詢問查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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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