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佩芳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蔡憲鋒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旭能太陽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衍彰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就兩造與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間 有關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農業 設施有無依原核定農業經營計畫內容使用之歷次改善、查核 結果之具體情形仍有調查、釐清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另兩造既不爭執被告已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返還土地,原 告目前所提訴之聲明係以被告占用土地之期間按所占用土地 面積每平方公尺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單價為請求,爰 請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上開主張之相當於 租金之利益之計算式重新計算具體之請求金額,並據以調整 訴之聲明,並請將書狀繕本自行送達被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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