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75號
CTDV,105,重訴,175,202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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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鋒營造有限公司、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94,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04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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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