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39號
CTDM,109,附民,139,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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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巫光平
被   告 王耀慶




      陳肇揚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 未經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巫光平對被告王耀慶陳肇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案件,就被告2人涉犯刑事案件部分,迄未有刑事案件 繫屬於本院,此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依。是以,本件刑事案件既尚未繫屬於本 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 駁回;至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本案僅 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得俟刑事案件繫 屬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 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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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