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0號
CTDM,109,附民,10,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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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賴黛 

被   告 郭志鴻
被   告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平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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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