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56號
CTDM,109,聲,856,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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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猷修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蕭猷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猷修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9 月30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6 月16日法授 矯字第10901707960 號核准假釋在案,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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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