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57號
CTDM,109,聲,757,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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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獻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獻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獻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 107 年9 月5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 5 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236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 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30日,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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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