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梓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9年度執聲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梓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梓駿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確定,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聲 請書、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 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 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 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 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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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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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侵占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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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6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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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年06月11日 │102年11月21日 │103年0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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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106年度 │高雄地檢106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9795號 │偵緝字第800號 │偵緝字第14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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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466│106年度易字第 │
│事│ │1310號 │號 │1210號 │
│實├───┼────────┼────────┼────────┤
│審│判 決│106年12月26日 │107年07月12日 │108年04月23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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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466│106年度易字第 │
│判│ │1310號 │號 │1210號 │
│決├───┼────────┼────────┼────────┤
│ │判決確│107年01月27日 │107年08月07日 │108年05月20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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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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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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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①侵占 │ 偽造有價證券 │
│ │ │②偽造有價證券 │ │
│ │ │③偽造有價證券 │ │
│ │ │④偽造有價證券 │ │
│ │ │⑤偽造有價證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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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①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3年1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②有期徒刑3年2月│②有期徒刑3年3月│
│ │臺幣1000元折算1 │③有期徒刑3年2月│ │
│ │日 │④有期徒刑3年2月│ │
│ │②有期徒刑3月, │⑤有期徒刑3年1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1000元折算1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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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年03月15日 │①105年02月03日 │①105年2月2日稍 │
│ │ │②105年02月03日 │後之某日 │
│ │ │③105年2月間某日│②105年2月間某日│
│ │ │④105年2月間某日│ │
│ │ │幾天後 │ │
│ │ │⑤105年03月0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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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6年度 │雲林地檢106年度 │橋頭地檢107年度 │
│ 年度案號 │偵緝字第166號等 │偵緝字第166號等 │偵字第89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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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南高分院 │ 臺南高分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201│
│事│ │311號 │311號 │號 │
│實├───┼────────┼────────┼────────┤
│審│判 決│107年07月31日 │107年07月31日 │108年12月19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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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南高分院 │ 最高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201│
│判│ │311號 │3964號 │號 │
│決├───┼────────┼────────┼────────┤
│ │判決確│107年07月31日 │107年10月03日 │109年01月31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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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應執行有期徒刑4 │應執行有期徒刑3 │
│ │期徒刑1年7月 │年 │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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