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陳志雄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郭珉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8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亦即「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 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 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 ,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 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 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 條規定其 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案第35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 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珉睿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 13日辯論終結在案。本件原告陳志雄係於前開刑事案件辯論 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109 年5 月1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該書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 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另本件係因 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在刑 事案件日後有提起上訴之情形下,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亦得另提一般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 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