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845號
CTDM,109,交簡,845,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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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明男犯無駕駛執照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明男於民國108年11月5日9時30分許,駕駛5475-XP號自用 小貨車,沿高雄市橋頭區仕隆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 路段與成功南路交岔路口欲於左轉成功南路時,本應注意車 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亦應注意車輛行經行人 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 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就 貿然左轉行駛,因而撞擊行走於成功南路口行人穿越道西往 東方向斑馬線上之侯春美,致侯春美人身倒地,並受有頭部 外傷、右側鎖骨骨折、右側手肘挫傷擦傷、雙膝部擦傷及左 側踝部挫傷之傷害。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即證人侯春美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健仁醫院乙種醫院診斷證明書、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 現場照片15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
三、按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 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第103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被告曾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因高齡而 遭註銷,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附卷可憑 ,然依其智識程度,衡情其對上開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尚 難諉為不知;且參之案發當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㈠及肇事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參,可見被告當時



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及此,明知未注意前 方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仍貿然左轉,致與告訴人發 生碰撞,而肇生本件車禍事故受傷,此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㈠反面所載初步肇事責任分析在卷可佐,益見被 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有過失甚明;又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勢, 確係導因於本案車禍事故,是以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 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明。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足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 法第284條 前段無駕駛執照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 行人優先通行過失傷害罪。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第1 項之規定係加重條件,該條之數種加重事項為列舉規定 ,行為人僅符合其一即構成加重其刑要件,僅加重1 次即可 ,無庸再遞加其刑;是被告雖無駕駛執照且行經行人穿越道 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告訴人受傷,自應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1次即可,無庸遞 加其刑。
㈡按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有刑法第18條第3 項定有 明文。被告係民國28年3 月出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憑,是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已年滿80歲,爰依刑 法第18條第3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親自或託人 前往警察機關報案,報明其姓名、地點,此觀卷附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已明,符合自 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併依刑法第71 條第2 項規定遞減其刑。又被告同時有前開刑之加重及減輕 事由,自應依法先加重後輕減之。
五、審酌被告無照駕駛自用小貨車,且未能確實遵守交通安全規 則以保護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有前述之 疏失行為,因而肇生本件車禍,所為實有不該;惟被告犯後 雖坦承犯行,然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 受身心傷害,兼衡告訴人迄今所受傷勢、身心狀態,暨被告 之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及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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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