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81號
CTDM,108,附民,181,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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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許嘉升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許祖榮律師
被   告 周明道
      金泰緯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哲儒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被   告 中國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許嘉升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0號,被告周明道業務 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 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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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泰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