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09號
CTDM,108,訴,209,202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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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效銘




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
字第12906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401 號、108 年度偵字第2707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陪席法官欄內「法官葉育宏」應更正為「法官陳狄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意旨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審理期日合議庭之陪席法官為 陳狄建法官,有本院該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判決之原 本及正本法官欄關於陪席法官之姓名記載為「葉育宏」,顯 屬誤載,然不影響原判決之裁判本旨(最高法院亦著有79年 度臺抗字447 號裁定、81年度臺上字第418 號刑事判決意旨 足資為參) ;則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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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