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65號
TYDA,109,簡,65,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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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5號
原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

代 表 人 許金騰 
訴訟代理人 鄭登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彥昆廖順文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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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