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61號
TYDA,109,簡,61,2020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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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1號
原   告 陸軍馬祖地區支援營

代 表 人 陳竑瑜 
訴訟代理人 馮偉雄 
      李彥璋 
      劉大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江宇翔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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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