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1號
原 告 陸軍馬祖地區支援營
代 表 人 陳竑瑜
訴訟代理人 馮偉雄
李彥璋
劉大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江宇翔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