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16號
TYDV,109,除,116,202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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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上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付款人」欄「彰化商業銀行大園分行」,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大園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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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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