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20號
原 告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翠娥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翠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97,218 元,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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