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袁家偉
被 告 趙幼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幼麵發支付命令
(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71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 萬6387元,應繳裁判費6 萬119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692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