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9號
TYDV,109,訴,99,202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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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張清江 


被   告 瑞菖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109 年度訴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陸拾陸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55 萬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4,3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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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菖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