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88號
TYDV,109,訴,788,202006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賴春蘭 
      吳坤勇 
      吳坤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陳虹均律師
被   告 吳永輝 
      符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八月四日上午九時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