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邱瀚庭
林雅婷
被 告 謝清昕律師即林敏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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