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00號
TYDV,109,訴,1400,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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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00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召開都市計
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且應依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規定於書狀記載 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名稱及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等事項, 此皆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書狀載明被告華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地址,所列被告焦廷標等人,復未 記載住、居所,又被告及前開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亦未載明姓名及住、居所,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1 紙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 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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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