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99號
TYDV,109,訴,1399,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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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9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南宏
被   告 葉重德
      ○○○等(葉重德之親屬)
      柯仙桃
      ○○○等(柯仙桃之親屬)
      陳淑玲
      ○○○等(陳淑玲之親屬)
      葉佳紋
      葉南宏
      葉昭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 文。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並以書 狀補正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營業所地址、被 告蔡重德等人之住居所及前開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之姓名及住居所等,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5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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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