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98號
TYDV,109,訴,1398,202006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8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
都市計劃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已向法院陳明租用郵政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者,應 向該信箱為送達,並以訴訟文書到達信箱時發生送達效力, 至於應受送達人何時領取,或因逾期未領、拒絕領取而被郵 務機構退回,不影響合法送達效力,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 務注意事項第48點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 19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6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該裁定業於同年5 月27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指定送達之郵 政專用信箱,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又原告迄今尚未補 繳,亦有查詢資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