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59號
TYDV,109,訴,1359,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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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9號
原   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湯俊傑律師
被   告 劉呂美玉(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於 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然被告於本件繫屬本院 之民國109 年5 月4 日前之109 年4 月12日已死亡,有起訴 狀、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被告於死亡當 日已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於109 年5 月4 日 起訴無當事人能力之劉呂美玉為被告,起訴自不合法,且此 情形無法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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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