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7號
原 告 建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玲
被 告 捷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玉
被 告 晟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肆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伍
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貳萬伍仟零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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