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65號
TYDV,109,訴,1165,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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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長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究係要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抑或向本院民
  事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請求之各項金額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執行名義之種類及執
  行情形、獲償金額分別如何?是否均已有既判力而不得重複
  起訴?有無再行起訴之必要?
三、如確定本件仍是要提起民事訴訟,請補正:
 ㈠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6 、119 、244 條提出完整及正確格
  式之起訴狀及繕本,表明原告、被告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之時間、地點、在場人、交付借款之金
  額、方式及證明。
 ㈢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依據為何?
四、補正狀(含後附書證)除提出予法院者以外,均請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本件僅提出民事執行申請狀,申請狀及
  附件均未提出繕本或影本,與民事訴訟法第116 、119 、24
  4 條之規定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書狀應記載事項)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
  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
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
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 265 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 31 條之 1 第 2 項、第 253 條、第 263 條第
   2 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
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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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