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48號
原告 葉怒申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靖瀅(原名:洪婉珍)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對被告求償財產上損害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其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屬回復人格權利之救濟方法
,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
裁判費1,000元,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