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38號
TYDV,109,補,538,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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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禾秉設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清秸 
訴訟代理人 林港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霖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
1,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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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