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禾秉設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清秸
訴訟代理人 林港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霖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
1,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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