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告 黃堂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希堯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審酌與系
爭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0,200,
面積為81平方公尺,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215,900 元,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5,092,100(計算式:60,20081+215,900=5,
092,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