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2號
TYDV,109,補,202,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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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呂尚謙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李安傑 律師
被   告 林宜醇 
      王啓錦 
      王鳳詩 

      王純穗 
      林金治 
      林丕振 
      林丕郁 
      林丕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
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
台抗字第69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原告代位王啟錦
起本件訴訟,原告與王啟錦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
的之事項,而應以王啟錦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
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元侯之遺產淨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30,150,558元,有卷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為憑,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897,253元(計算式:430,150,558×1/18
=23,897,25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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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